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献县嘉德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4106552、出票金额人民币15000元、出票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5年2月6日、到期日期2015年8月6日、出票人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长安液压件厂)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吴江新民化纤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对票据权利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