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献县嘉德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王平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崇催字第00130号
所属地区: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8-24公开日期:2015-09-29
当事人:献县嘉德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公示催告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催字第00130号申请人献县嘉德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陈庄镇小杨庄。

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献县嘉德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4106552、出票金额人民币15000元、出票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5年2月6日、到期日期2015年8月6日、出票人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长安液压件厂)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吴江新民化纤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对票据权利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