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宗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民国,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碧香,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碧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