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东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富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鲁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潍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北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李富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富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在执行期间,罪犯李富军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
本院认为,罪犯李富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