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素君与陈耀峰、邢淑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召法执字第513号
所属地区:漯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8-15公开日期:2015-09-25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513号陈耀峰、邢淑杰:你(单位)与张素君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漯民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