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连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连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连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连海所有的车号为鲁QXXX**号帕萨特轿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