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步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临罗执字第504-1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8-04公开日期:2015-10-19
当事人:张步举,张连海
案由:nan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步举。

被执行人张连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连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连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连海所有的车号为鲁QXXX**号帕萨特轿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