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射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射民初字第01015号
所属地区:射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8-05公开日期:2015-11-2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王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葛海亮,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工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海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同年年底举行结婚仪式。

××××年××月婚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现已成家。

原、被告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婚后十几年争吵不断,尤其近几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不断。

原告于2013年9月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予离婚,原告又于2014年6月再次诉讼来院,本院再次判决不予离婚。

如今双方仍各自在外打工,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

故原告再次起诉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于××××年登记结婚,1991年10月17日婚生女孩李某乙。

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打。

原告先后于2013年9月、2014年6月两次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予离婚,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仍各自在外打工,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

原告又于2015年6月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3年9月和2014年6月两次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皆判决不准离异后,双方关系未有好转,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姻准予离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