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小英与黄金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龙泉执恢字第137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8-06公开日期:2015-12-0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恢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钟小英,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黄金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钟小英与被执行人黄金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钟小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金强支付借款159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黄金强在中国银行存款6800元及利息42.28元,共计6842.28元。

并于2015年8月6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钟小英。

现被执行人黄金强尚欠申请执行人钟小英借款152157.72元及利息。

现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黄金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黄金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钟小英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执行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