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金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钟小英与被执行人黄金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钟小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金强支付借款159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黄金强在中国银行存款6800元及利息42.28元,共计6842.28元。
并于2015年8月6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钟小英。
现被执行人黄金强尚欠申请执行人钟小英借款152157.72元及利息。
现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黄金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黄金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钟小英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执行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