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某平与黄某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05号
所属地区:益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15公开日期:2015-10-19
当事人:杨某平,黄某莲
案由:离婚纠纷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杨某平。

委托代理人孟章华,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莲。

原告杨某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某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盛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

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199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

双方因家庭琐事闹有矛盾,被告于2002年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

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铺子岭村记本塘村民组2号的两间两层平房一栋,共同债务有向杨正平借款800元,向佟四借款2400元,向杨双借款500元,向周宝华借款100元,向彭富贵借款200元,向牛建辉借款500元,向杨龙榜借款100元,向杨建新借款500元。

原告愿自行承担共同债务,双方无共同债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村委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原、被告婚后虽偶因琐事发生矛盾,聚少离多,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双方已结婚20余年,更应珍惜难得的夫妻缘分,只要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相互体谅、加强沟通,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