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宽德减刑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四刑执字第877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四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6-05公开日期:2015-09-15
当事人:吕宽德
案由:故意杀人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877号罪犯吕宽德,男,1946年6月25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9日作出(2001)通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宽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79926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将吕宽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2月将吕宽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013年4月将吕宽德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6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宽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宽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