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9日作出(2001)通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宽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79926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将吕宽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2月将吕宽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013年4月将吕宽德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6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宽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宽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