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智阳与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石民(商)初字第3522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26公开日期:2015-08-27
当事人:刘智阳,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3522号原告刘智阳,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石景山百货商场)1号楼1、2层。

负责人胡成石,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569室。

法定代表人裴连环,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阳与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智阳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