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石景山百货商场)1号楼1、2层。
负责人胡成石,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569室。
法定代表人裴连环,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阳与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智阳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