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铁山分公司、都贻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05号
所属地区:黄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6-03公开日期:2015-08-06
当事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铁山分公司
案由:申请公示催告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铁山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大道94-8号。

负责人都贻兴,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铁山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31日前申报权利。

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石市铁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账号为18×××5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票据号码为31300051/30901250,收款人黄石新铁矿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6日,付款行为湖北银行黄石分行,持票人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