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暴文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金虎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暴文全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欠条一枚。
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暴文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枚。
2015年4月中旬,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尚欠49000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枚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负偿还借款的义务。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对于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和答辩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