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陈金虎诉被告暴文全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建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建朱民初字第01921号
所属地区:建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02公开日期:2015-12-17
当事人:陈金虎,暴文全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陈金虎被告暴文全原告陈金虎诉被告暴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暴文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金虎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暴文全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欠条一枚。

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暴文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枚。

2015年4月中旬,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尚欠49000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枚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负偿还借款的义务。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对于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和答辩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