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茹,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陈小记,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两权利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记给付货款795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记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陈小记存款10000元(其中案件款7956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利息1644元),两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
(2007)临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小记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应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