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小锋、刘茹与陈小记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27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6-29公开日期:2015-07-28
当事人:杨小锋,刘茹,陈小记
案由:nan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锋,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村民。

申请执行人刘茹,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陈小记,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两权利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记给付货款795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记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陈小记存款10000元(其中案件款7956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利息1644元),两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

(2007)临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小记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应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