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男,1977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迎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于2011年12月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截至2013年10月,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3346.0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于2014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还。
另查明,被告人李×于2013年7月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截至2014年7月,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222.3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于2015年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银行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及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报案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存款凭证;证人王×、刘×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偿还全部欠款,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