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庞某某,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某经依法传唤后未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太大,经常因小事争吵,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
请求1、判决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庞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11月15日生一女庞某甲,于2007年5月3日生一子庞某乙。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已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
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