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龙民二初字第161号
所属地区:安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24公开日期:2015-07-20
当事人: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第161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红,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晓然,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其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