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苏红,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晓然,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其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