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x,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
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十八站林业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于2015年4月3日被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塔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十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5年2月14日16时许,在刘x家饮酒后,将十区四巷道内刘x黑B194**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偷开走,并驾驶该车沿花园街行驶至蓝翔扒胎部西侧居民区代xx家门前停下。
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被告人李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93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鉴于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处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xx供认了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于2015年2月14日16时许,在刘x家饮酒后,将十区四巷道内刘x黑B194**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偷开走,并驾驶该车沿花园街行驶至蓝翔扒胎部西侧居民区代xx家门前停下,进入其家后代xx见被告人李xx满口酒味喝多了,其离开代xx家后又上车驾驶车辆,代xx便上车将车钥匙拔下并报案。
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被告人李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93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代xx、刘x、周xx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十八站林业局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当庭出示,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认证。
本院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