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合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小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平以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小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平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