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梅,该公司总经理。
关某某与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三湖劳人仲案(2014)1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关某某34025.4元。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
关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门峡市公安机关已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厂房、设备、房屋进行了冻结、查封,现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关某某也不能提供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