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欢与李爱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冷民一初字第245号
所属地区:冷水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30公开日期:2015-07-29
当事人:赵某,李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赵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平玲,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8日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