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平玲,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8日提出申请,以其已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