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肖菊花与被告陈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会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会民一初字第672号
所属地区:会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12公开日期:2015-10-15
当事人:肖菊花,陈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肖菊花,女,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住会昌县白鹅乡。

委托代理人陈运有,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端,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会昌县筠门岭镇。

原告肖菊花与被告陈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秋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

2014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今借到肖菊花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借款人陈端,2014年10月10日,身份证号码:362135196706115915。

”被告对此借款承诺在一星期内归还。

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时至今日,分文未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借款20000元不是事实,当时答辩人说要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6000元,4000元是当时说好的利润,合计20000元,而且答辩人也没有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

2、原告说分文未还不是事实,答辩人分数次归还了10900元,只是没有写收条,也没有在借条上注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归还时间。

之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该借款未果,引发本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原告身份证、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

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只借了16000元以及已归还了10900元,但其仅提供了手机短信图片,该图片首先不能确定为原、被告之间的短信来往,其次其内容也未涉及只借了16000元以及归还了10900元,故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