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郭门娃,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57408.39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