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郭门娃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华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华阴执字第00219号
所属地区:华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6-02公开日期:2015-06-17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郭门娃
案由:nan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住所地华阴市华岳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郭门娃,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57408.39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