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温婉婷,董事长。
被告刘协建,男,成年,住泉州市洛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协建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