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葛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艳,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
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艳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任审长,与人民陪审员柳满希、余晓琴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