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慈溪市掌起镇黄家阿钢弹簧塑料厂与慈溪市俊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04号
所属地区:慈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30公开日期:2015-08-26
当事人:慈溪市掌起镇黄家阿钢弹簧塑料厂,慈溪市俊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慈溪市掌起镇黄家阿钢弹簧塑料厂。

经营者:黄宇启。

被告:慈溪市俊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吉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掌起镇黄家阿钢弹簧塑料厂诉被告慈溪市俊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掌起镇黄家阿钢弹簧塑料厂于2015年6月30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