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鸣。
申请执行人姚尔文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劳人仲案字(2014)第3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姚尔文社会保险费用30287.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本案应予中止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