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千里与周琼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南宫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民保字第36号
所属地区:南宫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6-11公开日期:2015-09-28
当事人:田千里,周琼兰
案由:nan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田千��。

法定代理人韩秀零。

委托代理人田子波。

被申请人周琼兰。

申请人田千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琼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0元。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琼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