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韩秀零。
委托代理人田子波。
被申请人周琼兰。
申请人田千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琼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0元。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琼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