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小明与李普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惠执字第270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6-01公开日期:2015-06-30
当事人:马小明,李普选
案由:nan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明,男,1953年5月10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李普选,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小明与被执行人李普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普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普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普选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李普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