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普选,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小明与被执行人李普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普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普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普选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李普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