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江县计生局与黄鹤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行执字第097-2号
所属地区:平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6-12公开日期:2015-11-1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097-2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夏海,局长。

被执行人黄鹤,男,被执行人邓萍,女,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对黄鹤、邓萍二人作出的平江县征决(2014)X38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15)平行执字第0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平江县征决(2014)X38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行执字第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