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于秀英,女,55岁。
本院在执行姜廷智申请执行于秀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姜廷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秀英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且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本案申请人要求在另案参与分配而另案正在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