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威高民初字第58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30公开日期:2015-07-0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秀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兆燕,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霞,女。

委托代理人:张忠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