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志强与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乐民初字第1018号
所属地区:乐亭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29公开日期:2015-09-29
当事人:陆志强,温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陆志强,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温浩,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强与被告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志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