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崔延彬,住德惠市。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农村商业银行松花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延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10560号本次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