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霞与华鹏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闻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闻民郭初字第106号
所属地区:闻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02公开日期:2015-12-17
当事人:陈某某,华某甲
案由:离婚纠纷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闻民郭初字第10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续跟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某甲,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天佐,闻喜县河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续跟吉,被告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天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1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二婚,被告系初婚。

2011年12月12日生育女孩华某乙,现年3岁,由于婚前双方了解少,特别是被告隐瞒自己的病史,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关心孩子和家庭,经常对原告打骂,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感情早已破裂,原告2013年2月离家出走已经两年,没有和好的余地,因原告系二婚,已生育过两个孩子,都是剖腹产,再没有生育能力,所以原告无论如何,要抚养孩子华某乙。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孩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华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的结合是经婚前充分了解后才结为夫妻的。

原、被告生活几年,被告已对原告有充分了解,原、被告在生活方面能相互体谅,原告并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只是因为双方家庭及大人在生活过程中发生误会,原告意气用事,才到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认识时,是在原告生活极度困难,处境十分艰难的情况下,长住被告家达半年之久,原告在被告家留宿期间,解决了原告的离婚,孩子抚养等事宜。

并且此间的诉讼费用、孩子的抚养费用全由被告家为其垫付。

原、被告及家庭在经过了解后,才举行的婚礼,被告并为其支付了二万元彩礼。

为原告置办了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等,该车辆全由原告占有。

2011年12月12日,可爱的女儿降生,为原、被告及家庭带来了无穷的欢乐,被告也是处处为其着想,时时关心原告的生活,虽然原、被告二人生活期间原告有不乐意之处,也是人之常情。

至于原告在诉状中诉称原、被告感情破裂,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根本无有此事,基于以上事实,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无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目前已是再婚,并且婚前与前夫生有一男孩,通过法院判决留给了前夫,已经给原告及男孩造成了莫大痛苦,二人结合后,同样又生了一个女孩,现年三岁,正处人生的关键时刻,如果这个时期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及学习过程皆有疏忽,将给女儿造成终身遗憾,同样也给被告及家人和社会造成极大后果,以及所有关心孩子身心健康的大人们心灵造成极大创伤,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