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浩楠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靳浩楠支付赔偿款的133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