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於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9号
所属地区:黄梅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25公开日期:2015-09-2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9号原告於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祖训,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又名柳逢春),农民。

身份证号柳逢春421127198103221913.柳风春422130820322191.原告於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祖训、被告柳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於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

××××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年××月××日生育长子柳文涛,××××年××月××日生育次子柳文豪。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3年春节,原告被被告赶出门未在家过年。

2014年春节,双方协商离婚未果。

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柳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

原告於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於某身份证;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柳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柳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濯港镇派出所证明壹份,证明柳逢春与柳某是同一个人柳逢春××人证件,证明柳逢春系××人。

经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於某与被告柳风春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

××××年××月××日举行了“结婚”仪式。

××××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年××月××日生育长子柳文涛,××××年××月××日生育次子柳文豪。

因双方性格差异,加之生活压力大,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

另查明,被告柳某系××人,原告在认识他之前就知道。

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於某与被告柳某自××××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本院依法确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把审查其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依据。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

生育两小孩后,家庭经济压力大,夫妻间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亦属正常。

被告柳某身患××,而原告婚前知晓,敢于冲破世俗观念,与其结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