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64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04公开日期:2015-07-24
当事人:曹某甲,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曹某甲,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丹、人民陪审员杨金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全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月23日在原铜梁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

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已分居达三年有余。

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婚生女曹某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月23日在铜梁区(原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2日生育一女曹某乙。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1月原、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寻找未果。

现原、被告已分居三年有余。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铜梁区XXXX办事处XX社区第X居民小组及XX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的证明以及证人张某、曹某丙的出庭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这些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并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姻,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并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本案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一般,婚姻基础尚不牢固。

特别是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纠纷后即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的行为,更是导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最终破裂。

据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曹某乙的抚养,结合曹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