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件号:。
委托代理人王清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龙,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
身份证件号:。
申请人鲁春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龙银行存款85万元。
申请人鲁春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鲁春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鲁春娅在xxx账户内存款八十五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吕龙银行存款八十五万元。
申请人鲁春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