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鲁春娅与吕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朝民保字第29516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6-01公开日期:2016-10-2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29516号申请人鲁春娅,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xxx。

身份证件号:。

委托代理人王清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龙,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

身份证件号:。

申请人鲁春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龙银行存款85万元。

申请人鲁春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鲁春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鲁春娅在xxx账户内存款八十五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吕龙银行存款八十五万元。

申请人鲁春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