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贺孝刚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昆刑执字第9319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6-22公开日期:2016-06-17
当事人:贺孝刚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9319号罪犯贺孝刚,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七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孝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二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27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贺孝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孝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