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七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孝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二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27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贺孝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孝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