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平勇。
申请执行人蒋挺浙与被执行人周平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金永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96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