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章国宗与丁丽娇、苏传株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苍执民字第996号
所属地区:苍南县案件类型:nan
审理程序:执行
裁判日期:2015-06-17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章国宗,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
案由:nan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章国宗。

被执行人丁丽娇。

被执行人苏传株。

被执行人黄兆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国宗与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黄兆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负担案件诉讼费6264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外出去向不明。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到浙C×××××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兆鹏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有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外出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丽娇、苏传株、黄兆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