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杨义贤。
委托代理人江升辉,男,汉族。
被告盐亭县发改局。
法定代表人杨艳儒。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两河镇镇江居委会三居民小组与被告盐亭县发改局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亭县两河镇镇江居委会三居民小组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两河镇镇江居委会三居民小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两河镇镇江居委会三居民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