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君与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乌执字第132号
所属地区: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6-23公开日期:2015-10-23
当事人:王君,杨林,彭晓君
案由:na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女,汉族,44岁,克拉玛依市宇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43岁,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彭晓君,女,汉族,34岁,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杨林、彭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克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王君于2015年1月12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杨林、彭晓君未在该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且被执行人杨林、彭晓君向申请人王君借款时已以被执行人杨林所有的克拉玛依区银河小区26幢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