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潘玉玲与潘晓蓉、刘志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五法民二保字第2号
所属地区:昆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裁判日期:2015-06-19公开日期:2019-07-01
当事人:潘玉玲;潘晓蓉;刘志刚
案由:nan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二保字第2号原告:潘玉玲,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栾全富、陈壮全,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晓蓉,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无业,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刘志刚,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北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玲诉被告潘晓蓉、刘志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志刚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北市区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玉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