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衡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雪平,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775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06-08公开日期:2015-08-25
当事人:重庆衡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雪平
案由:nan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衡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未来大厦****号。

组织机构代码:79071589-4。

法定代表人:李雪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05173010-X。

法定代表人:樊能洪。

原审被告:李雪平。

上诉人重庆衡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22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衡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重庆衡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衡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衡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向甲方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中色小额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