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号。
法定代表人俞永佳,局长。
被申请人周小峰,男,1986年10月26生,汉族。
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4)45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4)45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违法占地后,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察,查清了其违法行为,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
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政处罚决定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4)45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