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姚爱军与刘军、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神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神执字第01082号
所属地区:神木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6-02公开日期:2015-11-2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姚爱军,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刘军,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刘玉平,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6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刘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主动向申请人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后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刘军于2015年6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5年9月5日前向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5年12月5日前向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该笔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本案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90元由申请执行人姚爱军自愿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