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军,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刘玉平,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6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刘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主动向申请人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后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刘军于2015年6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5年9月5日前向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5年12月5日前向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姚爱军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该笔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本案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90元由申请执行人姚爱军自愿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