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正军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淮法执字第129号
所属地区:淮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6-18公开日期:2015-12-28
当事人:曹正军,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nan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曹正军。

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静晓。

曹正军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调解书,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欠曹正军租金26813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27813元,定于2014年11月31日前给付13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14813元。

案件受理费114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因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正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房产均被他案查封。

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他案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