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静晓。
曹正军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调解书,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欠曹正军租金26813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27813元,定于2014年11月31日前给付13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14813元。
案件受理费114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因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正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房产均被他案查封。
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他案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