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廖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岳民初字第395号
所属地区:岳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19公开日期:2015-09-29
当事人:廖某,郭某
案由:离婚纠纷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廖某,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

被告郭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

原告廖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均系再婚。

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不久便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多次酒后无故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仅有的一点夫妻感情也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0元。

被告郭某辩称,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执意要离婚,应当赔偿被告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

××××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

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

被告不信任原告,轻信旁言,酒后对原告施加暴力,几次将原告打伤。

2013年12月14日,被告打了原告之后给原告写出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妻子”。

2015年3月30日,因原告不肯与被告同房,被告醉酒状态下殴打原告,后经110出警处理现夫妻关系仍未和好,分居至今。

2015年4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婚前财产需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被告的保证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对原告不信任,酒后失态,对原告多次施以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