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温乐少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柯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柯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柯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柯雄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