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柯雄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金刑执字第3075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6-15公开日期:2015-08-31
当事人:陈柯雄
案由:抢劫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075号罪犯陈柯雄,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温乐少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柯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柯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柯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柯雄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